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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2 09:31
《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1)县属国有林场和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适用林木采伐的各项规定。 参考资料:中国林业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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