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区、市)20××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下简称《船名册》)格式不完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修订的《船名册》格式申报
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的《船名册》格式中,增加“养殖渔船船主”和“养殖机动渔船补助总功率核定数(千瓦)”的内容(具体格式见附件1),并取消对每个养殖证的小计行,取消对每县、市养殖证的合计行。
二、核实养殖证持有者与养殖渔船船主的权属关系
养殖证持有者与养殖渔船船主应符合以下权属关系:养殖权人属于自然人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和养殖权人应为同一人;养殖权人属于企业或组织的,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应为同一企业或组织,或者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为该企业或组织的合法、固定成员。
三、审核养殖证是否有效
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包括“养殖证信息管理”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2个系统)的养殖证数据为依据,凡是不在养殖证数据系统内的,在申领补助当年之前养殖证已经过期的,养殖证编号填写不完整的,均视为无效。同时,要认真核对养殖证确权面积,必须和系统内登记的面积数一致,如系统内登记面积经调查核实确实有误的,应按照系统修改工作程序进行修正。
四、准确核定可补助功率和用油量
严格按照单位养殖水面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4千瓦/公顷的标准核定,即养殖证面积(公顷)×1.4千瓦/公顷=可以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千瓦)。如果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小于上述计算值,按渔船实际功率核定。如果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大于等于上述计算值,按计算的功率数核定。养殖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中的养殖渔船补助用油系数0.225吨/千瓦计算,即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吨)=养殖机动渔船补助总功率核定数(千瓦)×0.225吨/千瓦。
五、规范《船名册》填写方法
《船名册》必须使用微软office的Excel格式表格,全省(区、市)数据应全部汇总于一张工作表内。《船名册》除标题行外,不得合并任何单元格,每个序号对应一艘具体的养殖机动渔船,如有一本养殖证对应多艘船的情况,应将养殖证编号重复填写,养殖面积只在第一行填写一次(或将一本证的面积分配至所对应各船,面积合计应等于养殖面积),下面其余行面积填写“0”,切勿重复计算;如有多本养殖证对应一艘船的情况,将多个养殖证号填写在一个单元格内(填写示例见附件2)。《船名册》内不应出现多本养殖证对应多艘渔船的情况。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建立在线养殖机动渔船数据库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报系统,逐步完善养殖机动渔船管理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流程。在此之前,请各省(区、市)加强工作组织和协调,认真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逐级填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使中央财政补助政策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养殖渔民。
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部渔业局养殖处。
联系人:曾昊;联系电话:010-59192976。
附件:1.××省(区、市)20××年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
价补助审核船名册
2.××省(区、市)20××年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
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填写示例)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