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了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调解等内容,《规定》将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注:不限于沿海水域)。
根据《规定》,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失踪,或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按《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规定》调查处理。
根据《规定》,农业部1991年3月5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